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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思路
离婚诉讼时,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表示放弃财产,事后反悔,还能主张分割财产吗?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我所张玲律师在办理张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以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找到可证明原告作出了放弃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从而获得案件胜诉。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真实意思表示/放弃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房产市场价约(23)万元。原被告双方在乌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因双方感情破裂于经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贵阳市乌当区的房产进行分割,该房一直被告占有使用,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分割房产,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有的权利,严重侵权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在离婚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在承办法官询问原、被告“你们有无共同财产?”时,原告明确回答“我不要”。原告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该回答,应当视为其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即应当视为其在离婚诉讼中对被告作出了放弃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且结合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与被告母亲通话中表示“我哪样都不要”,可以证明原告放弃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连贯的;其次,在本案庭审中,原告亦明确表示其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知道案涉房屋的存在,因此,可以证明在离婚案件庭审中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存在重大误解,被告亦不存在隐瞒案涉房屋的情形;最后,在该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原、被告离婚,因此,原告在庭审中当庭表示放弃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如果一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共同财产,且该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在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隐瞒等情形下,该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进行判断。如房产的登记信息、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若一方在离婚前已知晓特定财产的存在,在后续主张分割时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诚信原则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应得到充分贯彻。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已作出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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