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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
敖某与某洗浴中心签订装修合同,承接该洗浴中心的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及价款等内容。后敖某组织人力、购买材料按图纸进行了装修,洗浴中心投入使用后却拒绝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促,洗浴中心的老板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催急了就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敖某进行返工,否则不以结算。敖某被无奈委托本团队律师刘采利为仲裁代理人向贵阳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要求洗浴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给付违约金。
仲裁庭经开庭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已经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理当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遂全部支持了敖某的仲裁请求。
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
装修工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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