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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个别继承人申请变更为执行人可否准许?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因执行到的财产会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有多名继承人存在,且继承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如只依部分继承人的申请而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有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继承人”应当是明确继承遗产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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