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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可否冻结执行?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250

工程进度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方式完成的工程数量所计算的费用总和。在施工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我们认为,法院不宜冻结执行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理由如下:


一、工程进度款不属于到期债权。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而工程进度款是阶段性的款项,双方并未进行工程结算,不属于到期债权。


二、对工程进度款进行保全执行可能损害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民工工资具有优先性,如果冻结工程进度款,可能会影响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参见(2019)最高法执监514号案)


三、对工程进度款予以保全执行可能影响发包方的利益。按照(2022)最高法执监201号案的裁判观点:对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冻结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停止向债务人支付款项,从而增加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予以保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且已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指出,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但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而最终能够确定的到期债权利益应当是互负债务经过最终结算而形成的单方债权;故在此之前,不宜限制双务合同当事人正常、合法的合同履行行为。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27条明确规定: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建设方(发包人)或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准予支付,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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