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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首次修改,既加大了查处力度,也给企业新生的机会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16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修改。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第777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此次修改,明确了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违反条例进行查处的职权,包括有权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企业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还可以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对于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比如:企业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弄虚作假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重视的是,修改后的条例,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对企业修复失信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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