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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判要旨:工程未通过验收,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具备。
案情简介:贵州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了解得到,付某以个人名义从卢某某手中转包了一个土地整治项目,这个项目的发包单位是某乡政府。付某完成工程建设后,向卢某某催要工程款,而卢某某则要求付某整理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备市国土局验收,只有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拔付工程款。由于付某多次做的资料都没有通过审查,导致项目一直没能通过验收。后付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卢某某及乡政府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本律师团队刘采利、尹婕律师作为乡政府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付某不具有施工资质,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支付工程款。同时,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虽然没有验收,但应当视为合格。
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刘采利、尹婕认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项目验收合格,由于项目未通过验收,故付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同时,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有明确规定,即案涉项目应当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的验收才能拔付工程款,由于原告所做的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一直未能通过验收,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案涉工程是土地整治项目,不可能封闭不让当地村民耕种土地,故不应适用业主单位擅自使用而认定为合格的规定。此外,乡政府已经按约定将进度款支付给了卢某某,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建议法院驳回付某对乡政府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一、二审,终审判决认为项目未通过验收,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具备,但卢某某应将已得工程款支付给付某,遂判决卢某某将已得工程款的剩余部分支付给付某,驳回了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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