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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情况担责,利用经济手段促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守信履约。其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风险管理机制,确立起工程保险、工程担保两位一体的风险转移框架。
建设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其针对建设工程在建造和使用全寿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设立,是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的综合性险别。同为工程风险的转移手段,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有什么不同?分别起到哪些作用呢?
1.风险对象
按照风险能否用保险加以管理,风险可分为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两类。相对应的,风险转移也可以分为保险转移(即工程保险)和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即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两种。
工程保险多针对“天灾”设立。其以建设工程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为标的,仅承保自然和物理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意外损失、职业责任风险,即投保人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也就是说,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
工程担保多针对“人祸”设立。其以不可保风险中的信用风险为标的,仅承保被保证人违约或失误所导致的风险。如投标担保保证责任中的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都属于被保证人主观违约。
工程保险转移项目合同风险,工程担保转移合同一方的信用风险。此外,两者的风险责任也截然不同。
2.风险责任
工程保险的风险承担人为保险人。作为风险的仅有责任人,保险人在理赔(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后无权对投保人予以经济追偿。
工程担保的风险承担人为被担保人。担保人在风险转移过程中扮演代偿角色,其在代偿后可以通过反担保实现(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即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担保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反担保能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只有在被担保人已将所有资产都付给担保人,但仍无法还清担保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担保人才会蒙受损失。
也就是说,工程保险将可保风险自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其目的是降低风险损失;工程担保将信用风险转移回风险源,亦即自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其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增加履约自律。这一区别决定了两者在保前风险审查环节的不同设置。
3.风险审查
工程保险在承保前的风险审查中,仅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工程保险前“一律平等”,保险人对投保人无限制、无选择。
工程担保在承保前的风险审查中,除评估项目风险外,还会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金状况、信用记录、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后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是否予以担保。
这意味着,工程担保除了是风险管理机制外,还是构建市场信用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担保,如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更易建构“他律→自律”的良性循环。
4.风险预期
工程保险是在对风险有预期的情况下给予保险,会按照大数法则预期有损失率。由于建设工程存在高风险特性,对于保险人而言单独承保或组建共保体共同承保都是不小的风险挑战,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会对风险进行纵向转嫁,在再保险人的帮助下合理分散风险。
工程担保是在对风险无预期的情况下给予担保,在核保时往往持“零风险预期”。其中,为实现“零风险预期”,以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担保主体往往还倾向于聘请专业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参与全流程风险管理。
5.工程担保中的特殊形式:工程保证保险
从风险对象、风险责任、风险审查和风险预期来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截然有异。而2015年以来,以保险公司为工程担保主体的工程保证保险,成功架起了两种风险转移机制的桥梁。
这种由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将保险优势嫁接到了工程担保中,如依托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凭借担保实力进一步提高担保效益等。
总而言之,工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它以经济赔偿为最终目的;而工程担保是一种信用机制,它以确保守信履约、完成合同标的为最终目的。两者同为工程风险转移机制,且所起到的风险管理作用互不冲突,因此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可以结合使用,这样才能实现风险转移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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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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