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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采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1 所属栏目:工程造价
施工合同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三部分都涉及到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如果出现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下面分享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9日,北京蓝图公司与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签订《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北京蓝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对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设计、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方面进行EPC工程总承包。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3条对合同价款及调整进行了约定,23.1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工程范围。以下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工资、物价或汇率的变动;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a)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b)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款增减或调整。23.2因业主变更引起的变更价款的确认执行第31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款增减或调整,应在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相应增减合同价款。第25条工程进度报告确认中约定,25.1总承包商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量提交一份已完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描述,计算出当月进度完成值(应包括第23款、31款、36款确定的调整、变更及索赔款项),并报告设计、采购及施工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第29条工程变更中约定,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2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应通过书面指令或要求总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作出变更要求。总承包商根据业主书面指令应在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作出设计变更及按要求提交的建议书,未经业主批准不得付诸实施。29.2因业主变更实施或取消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总承包商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3业主变更发出的14天内,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的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若业主取消业主变更或总承包商按业主要求提交的建议书取消实施,应支付总承包商提供有关报价资料或建议书的合理费用。第30条其他变更中约定,30.1因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总承包商所做的设计变更、技术修改或材料代用,应提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备案。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由总承包商负责,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第31条变更价款的确定中约定,31.1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总承包商关于业主变更的报价资料和对工程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经双方认定后,对变更做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31.2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办法一致或同类的合理单价或总价时,参照已有的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b)合同中已有与变更性质及实施方法类似或相近合理单价或总价,参照其单价或总价变更价款;c)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以双方同意的单价或总价决定变更价款。31.3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作变更报价资料和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后7天内,最多不超过14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报价是否予以确认。如确认报价,总承包商应按业主变更要求实施工作变更。若不确认,应重新按31.2款进行定价。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2对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双方发生分歧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解释:2.2.1协议书;2.2.2合同通用条款;2.2.3合同专用条款;2.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2.5合同附件;2.2.6项目实施规划;2.2.7批准的图纸,a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b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2.8工程程序以及往来函件;2.2.9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第7条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中约定,7.1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费150万元。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7.2.3建筑安装费,业主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包含经过审批的当月变更),其支付时间为业主确认总承包商完成的实物量和形象进度,次月5日以前业主每次支付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85%,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拨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5%;其中业主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在收到总承包商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9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后工程款的95%。第9条竣工与结算中约定,9.2竣工结算: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总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业主提供一式三份竣工结算报告。业主代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四部分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任务。第7条费用约定,本合同的工程设计费总计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合同第五部分为合同附件。附件一:工作内容划分;附件二:标准和规范;附件三:业主提供设备一览表;附件四:设计基础;附件五:性能保证;附件六:HSE要求;附件七:总承包施工图的审查;附件八:总承包招标办法;附件九:总进度计划;附件十:资金使用计划,合同总价7800万元;附件十一:项目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总计7808万元。案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合同已实际履行。
后北京蓝图公司按照单方核算的造价167317086元作为暂定造价计算工程款诉至法院。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为7800万元是固定价款,北京蓝图公司所称的造价为16731708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意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北京蓝图公司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案涉工程中,且案涉工程已由被告实际控制及管理,综合本案案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案涉工程价款。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对合同价款及调整进行了约定,23.1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程范围。以下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工资、物价或汇率的变动;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a)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b)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款增减或调整。23.2因业主变更引起的变更价款的确认执行第31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价款增减或调整,应在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相应增减合同价款。专用条款7.1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北京蓝图公司提交的“鸿基焦化公司”函,欲证明签订暂定价是因当时设备选型、工艺技术深度等不明朗,只有概算表,没有详细的概算书,故双方约定,为确保工期、保证造价的合理性,以暂定价签订合同,并尽快完成初步设计概算。之后双方并未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应认定合同约定价款并未发生变更或调整。北京蓝图公司提交了宝中公司出具的六本《报告书》,欲证明2013年3月至9月完成的实物量和形象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160201852元、经审核应当支付工程款共132402910元。该六本《报告书》及其所附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对案涉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控制的过程资料,不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最终结算的一致意见。北京蓝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业主变更报价资料,北京蓝图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工程价款已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依法认定本案工程价款为7800万元。
最高法院意见: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以下几部分:(一)案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3.1约定“协议书中表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该条同时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及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该部分31条“变更价款的确定”约定了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的具体操作及遵循的原则。(二)案涉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7.1“合同价款”中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费150万元。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
该合同“通用条款”23.1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1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2“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固定总价(暂定价)7800万元。该合同附件十一“项目投资估算表”对该工程各项造价分项估算计算出的建设投资总计7808万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款7800万元相符。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并非不能变更,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符合“通用条款”23.1约定的情形时按照该部分第31条“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北京蓝图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并非固定总价7800万元、合同价款为暂定价7800万元,与合同约定并不矛盾。
北京蓝图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与事实不符。(一)北京蓝图公司与鸿基焦化公司的往来函件不能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1.鸿基焦化公司于2013年4月7日致北京蓝图公司的函中并未就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变更,也未就进行变更达成一致,北京蓝图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完成了合同价格的调整。2.2016年4月19日北京蓝图公司致鸿基焦化公司《关于12万吨/年合成氨填平补齐项目决算及出具发票的函》中称“由于实际造价与合同暂定价差异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鸿基焦化公司在复函中并未提及据实结算,北京蓝图公司无证据证明鸿基焦化公司同意据实结算,仅以其在函件中单方所称、鸿基焦化公司未提异议为由认为鸿基焦化公司认可据实结算,缺乏事实依据。(二)《工程款支付证书》系宝中公司出具报告的一部分,不能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北京蓝图公司以案涉工程2013年3至9月份《工程款支付证书》中鸿基公司审核的应付款总额远超合同所约定的7800万元为由,认为双方对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六本《报告书》系鸿基焦化公司委托宝中公司出具,是为了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审核中的过程资料,并非最终的支付依据,而且《工程款支付证书》中记载最终以宝中公司审核为准,宝中公司审核的应付款金额并未超过合同约定价款,鸿基焦化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也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工程款支付证书》不能证明双方是据实结算。综上,北京蓝图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北京蓝图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案涉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北京蓝图公司因案涉工程向第三方支付的价款与案涉工程款的认定无关。
合同“通用条款”23.1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案涉工程设计由北京蓝图公司设计,设计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合同“通用条款”29条“工程变更”约定“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双方是否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问题,北京蓝图公司称签订案涉合同时没有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的;鸿基焦化公司称没有变更,案涉合同是EPC合同,设计是由北京蓝图公司负责。北京蓝图公司所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按照北京蓝图公司所称也就不存在超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的内容。
北京蓝图公司二审庭审中称,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据实结算。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暂定价,同时约定了对于价款调整的情况及变更价款的确定,北京蓝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通用条款”部分23.1中约定的价款调整的情况,即“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北京蓝图公司以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认为应当据实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蓝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的7800万元认定工程价款正确。
盾辉律师简析:北京蓝图公司一直主张工程款据实结算,7800万元只是暂定价,但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并未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合同对价款约定不一致,事后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同意据实结算。
经验教训: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文本,尤其是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招投标文件等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否一致,以及与相关规范规定是否冲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诉前充分论证,把握诉讼风险!
参考裁判文书:(2019)新民初16号、(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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