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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主文只是确认申请人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直接判令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
律师提醒:为了确保法院判决能强制执行,避免程序空转,在起诉时除了请求确认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还应当请求判决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研习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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