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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程款千万别超过6个月优先受偿期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422

追讨工程款千万别超过6个月优先受偿期

刘采利 律师

 

   法律为了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赋予施工人有权对建设的工程折价抵偿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无疑有助于保护施工人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我们很多施工企业并未足够重视,没有把握好机会,导致辛辛苦苦垫资修建的工程被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或抵债,而自己却分文不得,遗恨终生。

   我们看一则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成民初字第1366号,案件涉及工程款8286987.69元,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完工,保定建业集团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本院即使以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3月17日)为开工时间计算,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保定建业集团2015年3月起诉,也已超过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其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这是施工单位因超过六个月优先受偿期限丧失权利的案例。因此,我们提醒施工企业务必重视法律赋予的优先受偿权,把自己的权利用足。

   下面我们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知识作些介绍,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一、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文是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了明确该条的法律适用问题,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批复内容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批复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既使发包人或业主将工程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以及发包人因欠其他债务导致工程被法院查封,抵押权及其他债权都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六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对何确定竣工之日在现实中很容易发生争议,还有烂尾楼根本就没竣工又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26规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我们看一则没有竣工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吕宝珊诉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6】琼民终150号),法院认为:关于吕宝珊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利益。吕宝珊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将劳务、材料等物化于涉案工程之中,吕宝珊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确定,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6个月,以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本案中,涉案工程尚未竣工,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2012年1月18日,工程仍在施工,故吕宝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应自结算的2014年8月20日起计,吕宝珊有权于2015年1月19日起诉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龙诚达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2468.934685万元,故吕宝珊就涉案工程在龙诚达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2468.93468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经过研读司法判例,司法机关认定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竣工日期;

   2.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3.停工日;

   4.合同解除日;

   5.起诉之日。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一)对于已完工程,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竣工日期没有争议,应当以该竣工日期为起算点。如果双方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如果工程已验收合格,应当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起算点;如果项目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经使用,应以工程转移之日为起算点。

   (二)对于未完工程,如果工程已经停工多时或多次停工,可能距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经远远超过,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最好与发包人就竣工日期重新约定,以变更后的竣工日期作为起算点。如果停工多时且复工无望,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以停工日期还是解除之日作为起算点的争议,承包人可以主张有利的日期作为起算点,但要充分考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以另一个日期为起算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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