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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在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704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按照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 甲方原因;

2. 甲方风险;

3. 工程变更;

4. 自然风险;

5. 第三方风险;

6. 乙方原因。


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比如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未办理开工证等,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还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二、甲方风险

包括:

1. 不利地下条件。

2. 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此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三、工程变更


包括:

1. 设计变更;

2. 施工方案变更;

3. 新增工作变更等。


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为变更施工所做的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


四、自然风险


由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不能请求费用索赔。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延误,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六、乙方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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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再学律师,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近1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谈判与审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保修、建材买卖诉讼和仲裁;PPP项目合同设计、交易和运营管理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尽责、高效、诚信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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